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CDI。本单位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间性、公共服务型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是国家高端智库。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CDI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仟玖佰捌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小机构大网络的运行机制和新型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扩大国际间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中央服务,为全国服务,为深圳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学研究、国民经济问题研究、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企业管理研究、财政金融研究、商业经济研究、综合经济研究、市场经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研究、宏观经济研究、企业策划咨询、相关培训、学术交流、《开放导报》、《股市动态分析》两刊的出版、发行、广告。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业务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与院务机构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
(一)及时召开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形成集体意见,参与决策,推动发展;
(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等职责;
(四)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把好政治关;
(五)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六)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成立中共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委员会,在中共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事业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是: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审核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四)监督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等机构运行;
(五)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是: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领导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权、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方针、任务和发展方向;
(3)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章程;
(4)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调整理事、副理事长;
(5)决定名誉理事长和资深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6)决定院长、副院长人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7)审议和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财务预决算情况;
(8)对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9)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或征询意见;
(三)理事会届期为五年,届期满的一年为理事会换届年,由上一届理事会推举和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换届之年已年满八十周岁的,不再担任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是: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院长,院务机构成员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经民主程序后由理事会审议决定,院长助理经民主程序后由院长审议决定。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工作;
(二)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咨询及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其他业务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并对内部机构和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六)聘请特约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客座研究员;
(七)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提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九)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理事会审议决定任命院长,院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
(一)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部门;
(二)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本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决策和管理;
(三)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本单位设立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办公会、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研究骨干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择时召开。院务会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和质询。院长办公会应当充分听取和参考院务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本单位成立院职工代表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五)本单位设立院智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对涉及本单位长远发展的研究方向和学术领域提供咨询和意见;对国家高端智库报告和课题提供学术咨询和意见;指导、推动本院研究咨询工作与学术交流合作;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智库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及专家各若干名,由院长兼任主任委员并作为召集人,根据需要召集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项。主任委员和专家规模不作限定,由院务机构聘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成员进行增减调整。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可推荐,由院确定后聘请。主要由外部知名专家学者、本单位资深及主任研究员组成;
(六)本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与绩效相挂钩的分配制度;
(七)本单位以特约制、客座制等方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本单位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八)本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是: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
(二)对本单位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是: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提供材料和承诺事项保证真实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是: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国内外大型企业、社团组织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是:
(一)根据国家高端智库建设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对策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三)承接企业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智库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学者互访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发行反映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学术活动以及本单位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公开刊物、内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六)在互联网上设立信息交流的网站,宣传本单位的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本单位的研究人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七)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纳税,并且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院本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由院本级统一管理安排。坚持勤俭办事业、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自有信息平台发布;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0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