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岭长城。新华社发(周万平 摄)
2024年7月21日,官方公布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专章部署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并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而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进行了部署。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到2023年7月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新部署,足以说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擦亮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的重要一环。在此,我们抛砖引玉,从“五个新”对之进行理解。
一、外贸外资体制的“新”
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更加系统集成地对贸易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关系进行新的统筹处理。一方面,深入推进外贸市场化改革,优化外贸政策不仅是局限在外贸政策本身,而是将外贸政策放在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中,放在贸易投资一体化和整个国民经济要素市场化改革系统中统筹协同,避免九龙治水、分散资源、碎片化治理,提升透明度和系统集成性,全面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化,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提升外贸质量,推动内外贸一体。所以,《决定》要求,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另一方面,打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避免“大门打开、小门未开”,深入推进以外资准入模式与监管模式为重点的外资体制改革,深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开放模式改革,强化竞争中性、放宽准入业绩要求与数量限制等,强化投资的准入前+准入后国民待遇。所以,《决定》要求,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二、内外开放融合体制的“新”
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更有质量地推进商品、技术、资本、制度等协同“走出去+引进来”双向开放的“新”做法。一方面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不但在货物、技术、服务等商品、要素“引进来”,而且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通过创造转化、吸收融合、学习借鉴等方式引进经济全球化的先进经贸制度,倒逼、促进、优化国内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所以,《决定》要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
另一方面,积极“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主动向国际推广、分享在“中国场景”生成的优质经贸规则和制度创新成果,积极通过议题设定、国际经贸场景推广适用等多种方式,与世界分享制度红利,从而通过“走出去+引进来”促进国际国内经贸规则的融合。所以,《决定》要求,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等等。
三、边境和边境内体制联动的“新”
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推进更深层次“边境+边境内”联动开放的新体制,不但包括“边境开放”的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市场准入方面,而且包括“边境内开放”措施,涉及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安全卫生、竞争性中性、行政审批和补贴等等。更要深入参与国际经贸秩序治理。换言之,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但深入推进从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第一代”开放即边境上措施创新,而且要强化以国内协同改革、规制融合为核心的“第二代”开放政策,即推进行政审批、竞争政策、劳工保护、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边境内新议题,形成“边境上”措施和“边境内”措施联动,开放和改革相扣的新体制。
所以,《决定》一方面要求,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另一方面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四、开放布局体制的“新”
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更大范围优化内外联动开放布局的“新”,不仅包括境内在优化国内对外开放方面的空间格局,而且包括在境外优化“走出去”的空间布局,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实施自贸区战略。因此,《决定》一方面对“优化区域开放布局”进行了部署,对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开放提出了“巩固”、“提高”的原则性要求,并要求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决定》要求“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并且强调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以及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这必然意味着,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要继续扩大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的开放合作,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大力推进WTO改革,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实施自贸区战略,更加主动参与国际经济秩序治理。
五、开放与安全统筹体制的“新”
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更加统筹开放和安全的新安全。《决定》强调要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重大关系,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行了专门部署,并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统筹开放和安全体制的“新 ”不仅体现在国内对外开放的安全体制构建,而且体现在“走出去”的安全体制构建上。因此,我们一方面不断扩大开放,并且是自主和有序的扩大开放,构建“因区因城施策”开放策略,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国家地区实施“差异化开放”策略,“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强化外商投资安全和反垄断审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另一方面,《决定》要求,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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