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并要求“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世界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必然意味着开放主体“要练就驾驭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硬本领”,方能享受开放红利,并且开放能力需要在国际合作竞争实践中或者在战场上去练兵、提升。当下,国际合作越来越体现出“规则下的合作”,并且全球经贸规则体系深度调整,《决定》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所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调整的能力无疑成为我国提升开放能力的重要一环。
一、全球经贸规则体系调整的两点特征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与之相伴的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亦在快速变迁和重构,进入深度调整期,并呈现出如下几点特征:
(一)表达上,全球经贸规则体系的“类型+内容”向多元化调整
无论是国际经贸规则体系,还是具体某一项规则,均呈现多元化调整趋势。类型上,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包含多边规则、双边规则、诸边规则,类型多样、相互交织。截至2023年末,全球累计报备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达594个,其中正在生效达361个。制度举措上,“边境+边境内”多重措施成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标配。全球经贸规则调整范围更加全面,不但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投资领域、自然人流动,而且深入拓展到成员国“边境内”规制如竞争中性、补贴、反腐、监管一致性、环保劳工、教育卫生等。
(二)实践中,全球经贸规则体系调整与“冲突博弈加剧+务实合作”相伴
当前,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经贸格局中“南升北降”“东升西降”的态势日益明显,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及经贸规模,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快速提升。叠加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冲突,供应链产业链深度调整,经贸问题出现政治化、泛安全化的趋势,这必然导致规则博弈的原则立场冲突加剧。与此同时,求同存异、推进务实合作也不断加强,包括继续推进WTO改革、推动双边诸边先行引领示范、推动“硬法”与“软法”共同治理、谈判重心由“一揽子”协定转向“单一条款”乃至务实的小切口项目合作等等。
二、我国不断提升参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调整的能力的四点意义
当下,依托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成果和大国经济优势,我国已从国际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主动接轨者,逐步演化为重要参与者。虽然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 大国博弈和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但经济全球化的底层逻辑未变,这也是国际经贸规则不断走高趋严的根本原因。所以说,全球经贸规则体系调整的参与水平是开放能力的重要显示器。同时,国际经贸规则不断调整、完善中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将有利于我国锻造和提升开放能力。
(一)有利于提升推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的能力
虽然国际上正在以多元化的路径推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但个别国家近年来大搞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炮制歧视性、排他性的标准、规则,导致进入全球分工体系与被排除在外的国家、群体成本和获益分化日趋严重。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开放合作是人类发展的共同主题。我国倡导共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全面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调整,求同存异,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共同利益与规则诉求体现到当前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制度规则中,积极谋求合作、争取共赢,有利于推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促进全球经济进一步开放、交流、融合。
(二)有利于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的能力
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我国发展,需要善于运用国际经贸往来的上层建筑或制度化来减少不确定性,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向更加公平、包容的方向发展,从而维护国民经济发展利益,并且为世界经济注入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发展的新动能。国际经贸规则正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中,这既是挑战,要求我国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但这更是机遇,也为我国有机会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争取主动,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提供了契机。
(三)有利于提升我国开放工作的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谋划的能力
当前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泛安全化,通过制定如TPP、TTIP、USMCA等自贸协定,以及“毒丸条款”等,构建排斥中国的国际经贸圈,试图构建排除去中国化的全球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加大了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风险。在此背景下,必然要在斗争中维护安全,增进权益、谋求合作、争取共赢,积极反对外国将经贸问题安全化,其中全面参与国际经贸体系调整是一条关键举措,是我国开放工作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谋划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必然要求我国要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把国际经贸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摸准吃透,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行动有力”。
(四)有利于我国提升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能力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孕生的国际经贸新规则、新标准无疑会成为未来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坚持对外开放是基本国策,以开放促改革是重要发展经验,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将倒逼、促进我国提升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能力,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兴起带来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规则调整,将倒逼我国金融、数字、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体制革新;经济全球化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交织融合,推动了要素自由流动为核心的贸易投资规则谈判,对我国贸易投资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等。
三、提升四大能力的思考
为深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调整,更好地推动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开放制度环境,在完善全球经贸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可着力于以下几大能力的提升。
(一)提升齐头并进的统筹推进能力,积极参与“多边+双边+诸边”协定重构,在国际经贸规则调整中做出更大贡献
一是深入推动WTO改革。虽然短期内,多边协定改革亟待突破,但从长期来看,多边贸易体制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多边贸易体制符合全球化的利益。所以,我国不断强调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要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积极推动恢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正常运转。未来应 积极推进WTO上诉机构运转、豁免规则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捍卫发展中国家最惠国待遇原则,积极推动WTO将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等纳入议题。
二是积极参与双边、诸边协定构建。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存量+增量”,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主动权。加快拓展增量即推进加入CPTPP和DEPA谈判进程,针对不同成员国诉求、围绕重要议题焦点难点议题务实有效开展磋商。联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双边自贸协定和类自由贸易安排谈判,推动存量升级即着力推动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升级,加入符合协定方经济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方向的高标准经贸规则议题,形成更高水平的升级版协定。
(二)提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能力,学习转化融合和优势新兴领域规则创新推广并行
一是“引进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国际经贸规则内容由“边境上”措施向“边境后”措施延伸,倒逼经贸规则“去主权化” ,推进经济全球化。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引进来”,乃是关键,这必然倒逼国内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和创新,有效发挥CPTPP、DEPA等国际规则对国内制度示范学习、倒逼融合效应,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倒逼国内深层次改革。
二是“走出去”,大力推动优势新兴领域规则创新和推广分享。依托大国场景优势,强化规则意识,将发展优势转化成为规则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率先在我国具有优势的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开展经贸规则创新试验,将行之有效的经贸制度创新成果积极推广复制,主动与国际经贸合作伙伴分享,形成国际化的共识和发展红利, 国内国际联动,将共同利益与共通诉求体现落实到更多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当中,主动构建有利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多边、诸边、双边规则体系。
(三)提升更多主体参与联动的能力,务实推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
一是联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规则形成是多元主体参与和相互博弈的过程,规则构建也是个求同存异和取得最大经贸利益公约数的过程。因此,应联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市场范围,做大国际经贸往来增量,夯实更具公平、更加包容、更具可持续性的经贸规则之底层基础。持续注重深化和立场相近经济体的合作,以充分发挥WTO、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等的作用,大力扩大“朋友圈”,拓展利益共同体,减少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摩擦力”,提升我国所提出相关规则的国际认同感。
二是发挥好跨国公司、国际商协会组织等的作用。经济全球化是离不开微观的行动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的作用举足轻重推动。一方面积极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同时鼓励、支持、推进国内企业国际化发展,推动我国企业与产业、资本、项目、服务、制度联动“走出去”,先行以协商、惯例等模式推动规则变迁、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力度、实施一系列旨在加强在国际产业组织中的任职能力和机会等等。
(四)提升稳中求进的能力,统筹开放效率与国家安全
一是强化自主有序的开放。“带好自己的节奏”,扩大开放不是盲从开放,而是扩大自主开放;扩大开放不是激进开放,而是有序扩大开放;扩大开放不是不顾一切的开放,而是与安全相统筹的开放。因此,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利益诉求、不同行业领域,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因区因业施策”的差异化开放政策,形成各有侧重、轻重缓急、安全有序、布局合理的开放格局。
二是充分发挥开放平台压力测试作用。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及其他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作用,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其率先对标CPTPP、DEPA等经贸协定,积极探索自由化便利化程度更高的制度安排,依托开放平台的压力测试功能,不断增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风险监管能力和防控能力。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