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创作进入“无人区”:版权法的新纪元与未来展望

作者:李恩汉

时间:2024-04-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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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智能化浪潮中,人工智能(AI)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AI技术的革新不仅在工业、医疗、教育等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更在文化艺术创作中引发了革命。从能够撰写文章的聊天机器人到可以绘制画作的智能程序,AI创作已经成为现实,不仅摆脱了人对于艺术美学领域的独占,更挑战着人类对于创作、作者和版权的传统认知,既有版权法边界开始受到冲击。最近,法国市场监管机构因谷歌未经同意使用法国出版商和新闻机构的内容训练聊天机器人,对谷歌开出2.5亿欧元罚单,引发广泛关注。此外,图库网站Getty Images对AI图像生成器研发公司Stability AI提起的法律诉讼,环球音乐集团对音乐流媒体平台的版权要求,以及国内教培巨头学而思利用数据进行大模型训练的纷争,都充分突显了版权法在AI时代所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版权法核心概念的再思考

(一)法律主体的新界定:AI能否成为作者?

版权法中的作者身份通常限定为自然人或法人。然而,随着AI作为创作工具或主体的出现,这一传统概念正面临挑战。AI能否被视为作者,或者其背后的开发者、使用者应否承担作者身份,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版权法给出明确的回应。关于AI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其实质触及了版权法的核心宗旨——激发创造性劳动。尽管AI的创作过程可能极其复杂,但由于缺乏人类的情感和意识,主流观点普遍认为AI不应被赋予作者身份。以美国为例,曾有一部由AI创作的漫画书《Zarya of the Dawn》试图申请版权注册。尽管初步获得了版权登记,但随后美国版权局发现该作品包含AI生成的内容,于是撤销了注册。其理由在于,版权法旨在保护“人类作者身份的作品”,而非AI创作的成果。可见,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AI尚并不能被视为作者。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作形式的多样化,这一立场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讨论。

(二)独创性的新标准:AI创作的艺术边界

在版权法中,独创性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素。然而,随着AI创作的兴起,如何界定和评估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成为法律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传统的独创性标准通常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在独立、原创下的创作结果。但AI创作过程往往基于对大量现有作品的深度学习和模仿,这使得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变得复杂且模糊。为了更准确地评估AI作品的独创性,需要超越传统的评估标准,综合考虑AI生成机制以及人类创作者在其中的贡献。这可能意味着需要制定全新的评估框架,用以区分AI的算法生成部分与人类的创造性努力。

(三)权利归属的新探索:AI与人类作者的权利分配

AI创作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同样复杂。目前,大多数法律体系倾向于将权利归属于AI的开发者或使用者,但这忽视了AI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发挥的关键作用。如何平衡AI的贡献与人类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可能需要新的法律机制来明确AI和人类作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确保公平和透明。如当AI被用作创作工具时,其生成的内容通常被视为工具的输出,而权利归属于使用该工具的人类作者。然而,这种归属方式可能忽视了AI在创作过程中的独立贡献,尤其是在AI算法足够先进,能够自主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且人类在输入提示词或者调整参数等环节参与不足的情况下。

(四)法律责任的新划分:AI创作中的侵权责任

在AIGC背景下,法律责任划分变得尤为复杂。传统版权法体系中,侵权责任通常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然而,当AI成为创作过程中的参与者或主导者时,如何界定和划分侵权责任,尤其是在AI创作的作品可能涉及对现有作品的模仿或变体时,成为了一个新的法律挑战: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界定,AI创作的作品可能会无意中复制或模仿现有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而引发侵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即在AI本身无法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前提下,侵权责任能否归属于与AI创作过程直接相关的人类个体或实体,比如AI系统的开发者或使用者,各方又应如何进行责任分配。

二、分道扬镳:中美AI作品版权法实践

在AI创作的可版权性问题上,美国和中国展现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实现方式。尽管同样都基于保护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共同出发点,但两国在认定方式和结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美国:严格保守,谨慎为AI作品赋权

美国在AI创作版权问题上采取了较为严格和保守的立场。美国版权法强调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非人类作者不是版权法的创作激励对象。在《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案中,原告声称AI程序是作品的作者,并试图通过版权法上的雇佣作品规则来获得版权,法院则明确指出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人类作者身份”,进而原告无法通过“雇佣关系”取得作品版权。另外,美国对人类作者的创作性参与具有较高要求,即除非作品能够体现出足够的人类创造性贡献,否则由AI生成的作品通常不被认为具有可版权性。如在《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中,申请者使用AI绘图工具生成了一幅艺术图像后,利用Photoshop等图像处理工具对该作品进行了调整,并试图注册版权。但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最终以作品中人类创造性贡献有限,尚未达到可获得版权的标准拒绝了版权登记申请。

(二)中国:探索创新,肯定人类在AI作品中的创造性

中国在AI创作的可版权性问题上表现出更多的灵活性。中国法院在评估AI创作作品时,同样会考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和人类作者的参与程度,但倾向于综合判断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如在“AI文生图”案[1]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肯定了AI生成图像的可版权性,认为只要作品能够体现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比如独创性的提示词、参数修改、最终图像选定等,即使使用了AI工具,也能被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又如在“AI作品第一案”[2]中,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尽管涉案文章是由智能写作助手软件“生成”,但其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创作过程中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已经满足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涉案文章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三、近未来:不同认定标准下或将产生的不同影响

中美在AI创作作品的版权认定上,共同目标都是在尊重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与适应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之间,寻找最为恰当的平衡点。然而看似相同的路径,却在对待“人类创造性”的标准上南辕北辙,进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判断结果,或将产生如下影响:

1. 法律保护和创新激励。美国由于采取较为严格的立场,可能会限制AI创作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数量,导致AI创作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来回收其投资,或将影响到AI创作相关的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激励,以及在音乐、绘画和影视等艺术作品中使用AI技术的积极性。相较而言,中国较为开放的认定方式,将会使AI创作者和相关企业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版权保护,从而鼓励更多的AI创作活动,推进AI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也将面对在AI版权侵权纠纷领域的更大挑战,亟需形成更为精细化的AI作品版权认定标准体系。

2. 技术发展和创新应用。美国的严格标准可能会导致AI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发展更为谨慎,企业和技术研发者可能会更加关注如何确保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从而推动更加可控的AI技术产生与发展。中国的灵活态度可能会促进AI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AI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加速AI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产品创新。

3. 文化产业和艺术表达。美国在版权法上的保守倾向,可能会加大对人类传统创作模式的保护,强调人类在艺术和文化表达中的核心作用。中国的灵活性认定将会对新的艺术形式和文化表达方式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可遇见的未来,AI创作作品或将成为我国文化和艺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中国亟需在文化产业做好应对数字经济,尤其是来自AIGC技术的冲击。比如,对传统艺术家创作动力的削弱,造成在艺术风格或创意探索意愿的下降,以及由于AI生成作品大规模涌入市场后,将会挤占传统艺术作品的市场份额,导致文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等。

[1] 《破冰: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生效》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2/id/7796864.shtml

[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封面图由Veer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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