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评论|大湾区如何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时间:2024-03-1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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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WTO相关规则对比分析发现,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边境(后)”规则等方面进行拓展和完善,从经济领域和规则领域两个层面对中国产生诸多影响。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实际,粤港澳大湾区可在非关税壁垒领域(削减非关税壁垒,对标国际高标准)、服务贸易领域(促进服务贸易高水平自由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领域(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数字贸易领域(审慎管理数据要素,统筹好开放与安全)、中小企业领域(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中国改进经贸规则,提出国际经贸规则的“中国模板”提供智力支持。

一、引 言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在加速重塑。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和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为代表的巨型区域自贸协定陆续签订,构成了国际高标准经贸新规则的基本框架。这些规则不仅体现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也包含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墨西哥等部分发展中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上述高标准自贸协定中,CPTPP是最具代表性的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值得重点研究。

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以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为主体的协调东中西,统筹南北方,覆盖沿海、内陆、沿边统筹兼顾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22个自贸试验区已经成为制度集成创新的发源地。截至2023年9月,自贸试验区已经形成302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各省(区、市)自行推广复制超过2800项。然而,这些便利化措施基本上是“边境”措施,实施难度较低,属于制度创新的浅表领域,而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如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跨境服务贸易等更为深入的“边境”措施,以及以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制定垄断、数字经济等为代表的“边境后”措施则尚不到位。后者是国际经贸规则调整和重塑的重点领域,已经在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一致。总体来看,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实践与国际经贸新规则还有较大差距。

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有着良好的经济基础、完备且发达的产业基础、开放和融合的制度环境,在制度集成创新方面应该成为国内制度开放与创新的引领者。研究国际经贸新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借鉴部分条款并在大湾区先行先试,探索大湾区制度开放与创新之路,可以为大湾区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提供制度支持,从而进一步释放大湾区经济增长潜能,促进大湾区经济增长。同时,通过先行先试,为中国加入CPTPP提供前期经验,并为中国改进经贸规则、提出国际经贸规则的“中国模板”提供智力支持,也是大湾区需要肩负的历史使命。

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主要发展趋势:与WTO对比

1. WTO是产业间分工和产业内分工模式在规则层面的反映,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反映了以全球价值链分工为特征的国际分工新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开始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现有的WTO规则主要基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并没有对此作出反映(王燕,2019;全毅,2023)。近年来出台的许多区域自贸协定均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和发展趋势作出了反映,其中以TPP和CPTPP最为彻底。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大幅降低关税。CPTPP最终生效后,99%的产品都将为零关税,满足了全球价值链对产品零关税的要求。其二,增加了诸多“边境后”规则,满足了全球价值链分工对一国配套政策、监管环境等的要求。其三,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各国统一产品标准,以便产品各生产环节的有效对接。CPTPP针对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信息与通信技术产品、红酒和精馏酒精、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配方、有机产品等专门制定了行业标准,这在WTO中是没有的。其四,建立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委员会,专门用于促进区域内供应链(价值链)的发展和增强。

2. WTO对数字贸易规则是缺失的,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反映了数字贸易的新特征

20世纪90年代之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高,经济数字化程度极低,经济发展本身并未产生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WTO规则中没有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则。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在WTO框架下,一些协定中出现了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信息技术协定》(ITA)以及《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等,但也仅涉及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公共电信网络的准入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并未及时、充分地从规则层面对数字贸易进行规制。这种规则的相对滞后,直到TPP才有所改变,随着CPTPP的生效,数字贸易对规则的诉求也得到了较大满足。TPP和CPTPP建立了电子商务专章,并将其中的条款扩充至16条,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成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影响力颇大。USMCA更是将电子商务章改为数字贸易章,并对其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和细化。

3. WTO是国际贸易规则的基本要求,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反映了规则的高标准

相比WTO,CPTPP无论是在规则的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得到了极大的突破。就广度而言,与WTO相比,CPTPP将更多的议题涵盖进来。WTO涉及18个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核心议题,具体包括:货物贸易和纺织服装、原产地规则、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合作和能力建设、发展、透明度和反腐败、争端解决机制、管理和机制条款。CPTPP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劳工、环境、监管一致性、国有企业和制定垄断、中小企业、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8项条款,涵盖的核心议题达到26项。USMCA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设了宏观政策与汇率章节。就深度而言,除少数议题外,CPTPP与WTO共有的9个议题(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知识产权、发展),CPTPP规则更加完善和全面,对成员国的要求标准也更高。

4. WTO主要涵盖“边境”规则,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反映了国际贸易规则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后”规则延伸的趋势

WTO的核心议题旨在通过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壁垒,达到促进全球贸易与投资的目的。除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之外,其他条款主要是涉及国与国之间的“边境”规则。随着FTA的高标准化、关税减让空间进一步压缩,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措施对释放贸易潜能的贡献也越来越小。以CPTPP为代表的高水平FTA,其谈判重点逐渐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传统议题,转向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技术性贸易标准的国际协同为代表的进一步开放以及“边境后”措施的深度调整。前者主要解决商品和要素的跨国自由流动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制度开放和协调的问题。未来几十年是“边境后”措施的集中调整期,部分条款已经在CPTPP、USMCA、欧日EPA等的文本中得以体现,如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制定垄断、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等。

5. WTO以实体性规则为主,程序性规则为辅;而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实体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程序性规则比重明显增加,可执行性大幅提升

实体性规则是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程序性规则是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和条件等程序性内容的法律规则。简单来说,贸易协定里的实体性规则解决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程序性规则解决了“应该怎么办”的问题。WTO以实体性规则为主,程序性规则为辅,且很多规则体现为倡议,约束力和执行性不足。CPTPP、USMCA、欧日EPA等一改以往FTA的这一通病,在拓展和深化实体性规则的同时,增加了大量程序性条款,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履行某一实体性规则需要的方法和程序。这些非常缜密和务实的程序性规则有力地推动了实体性规则的实施,为协议的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极大地提高了FTA利用率。程序性规则的深度完善是国际高标准经贸新规则的新特点,并会在未来逐渐向多边扩展。

三、 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CPTPP、USMC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签署和生效,对中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CPTPP,因为CPTPP中不少成员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并且已经和中国签订了自贸协定。此外,CPTPP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也是RCEP成员国(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越南、文莱、马来西亚),因此,CPTPP对中国有着更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经济和规则两个层面。

(一)经济影响

经济层面,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贸易与投资和产业转移效应方面。

1. 货物贸易。CPTPP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开放,首要的表现是追求零关税。CPTPP成员国货物贸易最终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将达到99%。这一标准比中国最新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定的零关税覆盖达到 90%要高不少,CPTPP更低的关税和更便利的海关措施会形成贸易转移效应。但考虑到CPTPP成员国中已经有8个经济体与中国签订了自贸协定,而且目前CPTPP成员国的MFN平均关税已经很低,因此会对CPTPP生效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产生一定的对冲。

此外,CPTPP等更高更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对中国纺织品贸易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CPTPP规定的原产地地区价值成分为40%—55%,这一标准高于RCEP规定的40%的标准。更重要的是,CPTPP规定了“从纱认定”,即从纱线原料的采购到加工制造,都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虽然中国出口产品不断向价值链上游攀升,但是中国的纺织品、服装、箱包、鞋靴、玩具、家具、塑料制品七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仍然高达4.3万亿元,占中国出口总额的17.9%。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经济和就业的冲击不容小觑。

2. 服务贸易。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更多是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货物贸易长期顺差,2022年顺差达创纪录的8777.8亿美元),服务业竞争力则相对较弱,服务贸易常年逆差。目前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还不充分,服务贸易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工程承包、运输和旅游为主,结构单一,附加值低;服务贸易进口则集中在高附加值的金融、保险、电信、信息处理等行业,中国在专利权使用费、特许费,咨询等技术、资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类别贸易逆差较大。

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旨在促进服务业更多行业开放,减少例外和限制。从服务部门的承诺中可以看出,承诺的开放水平大大增加,除涉及信息安全和关乎国家利益的服务部门之外,一般需要取消限制,因此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都采用彻底的负面清单方式。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低于CPTPP缔约方的平均水平,具体体现在我国受限制的服务部门数量远高于CPTPP缔约方,以及对市场准入的更为严格的限制。中国服务业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以及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巨大差异,将导致中国与CPTPP成员的部分服务贸易转移到CPTPP成员国之间。

3. 投资和产业转移。外国直接投资(FDI)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FDI给中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助推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但是,近年来中国FDI增长幅度不断减弱,2023年1月—11月甚至出现了-10%的降幅。与此同时,我国产业也出现了对外转移的趋势,这一趋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表现得较为明显。

CPTPP等高标准自贸协定落地实施后,由于这些规则中严苛的原产地原则,可能加快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向CPTPP的发展中成员国转移,尤其是进一步向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东南亚国家转移。虽然从产业升级的角度看,中国也确实会将一部分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的产业向国外转移,但是短期内过快的对外产业转移,对中国实体经济和就业的冲击是不容小觑的。

综上可见,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会带来一定的贸易影响与投资和产业转移效应,并且相关影响会随着CPTPP生效以及扩容逐渐增大。大湾区位于中国的开放前沿,是中国贸易和投资的重地,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0%左右,货物贸易占全国的20%左右(其中出口占全国的23%左右),吸引的FDI占全国的15%左右,同CPTPP成员国也有着紧密的经贸联系,将可能成为中国主要受到冲击的区域。

(二)规则影响

目前,中国已向CPTPP成员国递交了加入该协定的文件,并已对CPTPP的2300多项条款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和评估。

综合中国现有制度或政策与CPTPP规则的距离,以及为了达到CPTPP高标准而改变现有制度或政策的难度,CPTPP的规则在中国接受难度可以分成接受难度较小、接受难度中等、接受难度较大三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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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CPTPP中的很多规则都可以作为大湾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先行先试。其中,接受难度较小的条款,可以在中韩FTA、中澳FTA以及RCEP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和完善,尽快形成相应的中国模板,并在其他谈判中进行借鉴。接受难度中等和接受难度较大的条款,可以在大湾区进行试验,积累经验再进行推广。当然,部分条款在2023年12月7日出台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中已有涉及,尤其是接受难度较大的条款也开始尝试探索。但是,从总体方案到具体落地仍需不断探索。如何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大湾区也责无旁贷。

四、 大湾区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优势与不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湾区在新时代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中继续走在前列寄予了厚望。结合大湾区的发展现状,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方面,大湾区既有较为突出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不足。

(一)大湾区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优势

1. 经济实力雄厚,产业竞争力强,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强

大湾区是中国经济密度最大的区域之一,湾区内集聚了香港、广州、深圳三个一线城市。香港的金融业、专业服务业发达,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制造业高度发达,四个城市都位居2022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前十强,深圳更是在2022年第一次成为中国工业增加值最高的城市。大湾区在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全球竞争力,涌现了华为、比亚迪、大疆、美的等一大批著名公司。与此同时,其产业多元化、竞争力强、大公司众多,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2. 数字贸易等新业态发达

当前,数字贸易等新业态蓬勃发展,而广东和大湾区正是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重镇。2022年,广东数字贸易进出口额达820.5亿美元,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为51.75%,占全国数字贸易的22%。跨境电商领域,广东及大湾区更是优势突出。2023年1月—9月,广东跨境电商进出口6566亿元,增长79.4%,占全国跨境电商比重提升至40%。新业态发达,形式多样,为大湾区先行先试相关领域的高标准经贸规则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充分的实践空间。

3. 具有携手港澳的独特优势

内地和港澳分属三个不同的关税区,为了推动港澳和内地经贸往来, 2003年,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框架落地至今已有20年,期间进行了多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且还设置了主要适用于大湾区的“广东专章”。因此,可以通过CEPA框架携手港澳,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4. 多重特殊政策叠加优势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湾区在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走在前列寄予了深切厚望(王晓红,2022),大湾区重大政策利好不断。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同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随后《前海方案》《横琴方案》《南沙方案》先后出台。多重政策利好叠加下,大湾区正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高地。这为大湾区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供了充足的政策空间和国家层面的有力支持。

(二)大湾区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存在的不足

1. 市场一体化尚有较大的推进空间

大湾区存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三个相互独立的关税区,人才流、物资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均存一定限制。尽管港澳与内地有CEPA这一特殊政策安排,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门开、小门不开”“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湾区市场一体化和要素自由流动仍任重道远。这对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综合优势,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成了一定障碍。

2. 现代服务业较弱

内地服务业的全球竞争力较弱,服务贸易常年逆差。大湾区内,虽然香港的金融、会计、法律、咨询等行业发达,但是和内地存在较大的制度差异,而广州、深圳的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与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当前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主要是服务领域规则的变革和现代服务业的开放。大湾区较为薄弱的现代服务业基础,使其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五、 大湾区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领域与对策

202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上海方案》),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此背景下,大湾区更应该充分发挥优势,有所作为,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此以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标尺,结合粤港澳三地经贸现状与基础,提出在大湾区先行先试部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领域与对策。

(一)非关税壁垒领域:削减非关税壁垒,对标国际高标准

非关税壁垒条款对中国大幅削减非关税壁垒提出高标准和新要求。USMCA对贸易便利化条款予以补充和重大改进,对海关管理实现全流程覆盖,程序性规则更加完备,贸易便利化程度提高。我国作为外贸大国,应对标贸易便利化最高标准,以大湾区为试点,对海关管理流程进行改革,如国际中转拼箱、海关预裁定、针对医疗器械、再制造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的便利化进口政策等,进而寻求控制风险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

高水平贸易协定中的SPS条款具有非常高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如果我国不升级SPS标准,未来会因为无法满足SPS国际标准而给相关出口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林创伟 等,2022)。WTO/TBT—SPS通报资询网的查询结果表明,2000—2021年间,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累计通报的TBT措施达38690次,累计通报的SPS措施达26300次。2020年,中国有16.4%左右的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因此,大湾区内企业需要在生产环节进行更多投资,采用更加“绿色”的生产技术和发展模式,适时引入“碳足迹”评价标准,满足国际社会碳达峰、碳中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与此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政策明确了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内容,同时也增大了各成员国标准、认证体系、检测结果达成互认的概率,降低了贸易双方重复检测、重复认证、重复合格评定等工作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额外负担。如果中国SPS标准不能和国际兼容,那么就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中国传统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会更偏好与标准统一的国家进行贸易,使我国丧失大量基于农产品的贸易利得。因此,大湾区应该率先推动与国际高标准SPS规则的对接,避免贸易转移带来的利润流失。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也存在类似情况。以CPTPP为例,缔约方不仅敦促评估机构间对合格评定结果进行互认,使企业更容易进入缔约方市场,还针对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信息与通信技术产品、红酒和蒸馏酒精、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专用配方、有机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规制拟定了专门的附件,以推动区域内立法路径的一致性。技术性壁垒的削减会大幅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并对非缔约方成员起到一定的排斥效应(白洁和苏庆义,2020)。

因此,大湾区需要:一是敦促企业采取国际化标准,并按照国际化标准组织生产;二是在没有国际标准的新兴产业,参与并推进标准的制定;三是敦促评估机构间对合格评定结果进行互认,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技术壁垒;四是借鉴《上海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接高标准规则,对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红酒和蒸馏酒精等特定产品实施更高水平的货物贸易便利化安排。如其中的第10条,即“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

(二)服务贸易领域:促进服务贸易高水平自由化

高标准自贸协定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高水平自由化层面,还体现在服务贸易高水平自由化层面。CPTPP与USMCA等高标准自贸协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上的承诺水平进一步提高,并且主要采取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即除非涉及有信息安全和国家利益等特殊服务部门,一般是取消限制。这种设计要求服务业最大限度地开放。而中国服务部门的竞争力较弱,在工程、建筑、法律等行业的执业资格国际互认方面也存在很大提升空间,一旦加入协议,需要在跨境服务方面开放更多领域,某些领域的开放可能会对国内相关产业形成挑战(林创伟 等,2022)。大湾区部分服务部门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以广东自贸试验区为载体,将自身开放诉求纳入正在酝酿中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此同时,推动工程、建筑、法律等领域的国外执业资格在本区域的认定,通过单方面开放,集聚上述领域的国际优秀人才。此外,大湾区可通过CEPA框架携手港澳,争取成为内地服务贸易更高水平开放的试点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内地服务业市场开放,就是先在CEPA框架内基本实现广东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还可以一并推进服务贸易统计监测、本地存在等条款的试点。

(三)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领域: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国际经贸新规则中的国有企业或竞争中立章节确立了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规范,内含对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化塑造的逻辑,即以新型反补贴规则消除国有企业的“因公优势”,以商业考量规则保障国有企业的商业化运营,以现代公司治理规则推进国有企业的身份独立(刘雪红,2019)。其中旨在消除国有企业“因公优势”的部分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要求,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塑造,与此同时,还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身份独立和商业化运作,增加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针对这些条款,应该积极吸收并在大湾区大胆实践。然而,其中也有部分内容过于严苛、内含对国有企业的否定和歧视,忽视了不同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发展历程。虽然以倡导竞争中立为名,实质上却存在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因此,对于这些条款需要严加防范(白洁和苏庆义,2019)。当然,在健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建立针对公共服务的科学合理补偿机制等方面可进行相应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欧美等经济体开始注重国家产业战略,希望集国家力量培育在国际上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大湾区虽然涌现出了华为等大型跨国公司,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数量与其他湾区相比仍存在差距。大湾区完善的产业链配套基础是培育大型企业良好的先决条件,可以利用目前的产业优势,整合、培育大型跨国公司,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四)数字贸易领域:审慎管理数据要素,统筹好开放与安全

近年来,大湾区数字贸易发展速度非常快,成为大湾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之一。大湾区可在如下领域先行先试(林创伟 等,2022):一是加强线上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CPTPP、USMCA、欧日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对此有完整和详细的规定。其中,欧日EPA对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保障和投诉处理机制方面要求较高。这些先进的规则均是大湾区亟待对接之处。欧盟的GDPR是目前国际上对个人隐私保护程度最高的法案,可以理性吸收、适度对接,提升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水平。二是借鉴非应邀电子商务信息条款,肃清垃圾信息对公众的干扰和侵害,提高网络信息治理能力,净化网络空间整体环境。三是审慎管理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是目前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大湾区可以争取国家支持,选取特定区域进行谨慎探索并逐步放开,取得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的一个相对平衡。目前,《上海方案》中提出的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及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等,大湾区都可以借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化。

(五)中小企业领域: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CPTPP、USMCA和欧日EPA都涵盖了独立的中小企业章节,在信息分享、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和对话、建立中小企业委员会等方面制定了十分详细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旨在促进中小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协定带来的巨大利益,并帮助这些企业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除大型跨国公司外,大湾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经济发展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目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外需疲软,内需不畅,大量中小企业生存艰难。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成为各国未来政策的重点所在。在此背景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的中小企业条款尤其值得大湾区借鉴,且接受的难度也不大。大湾区应该采取积极对接的态度,大力借鉴CPTPP、USMCA、欧日EPA等的相关条款,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和全球竞争力。

作者:林创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院副研究员;白洁,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于《开放导报》2024年第1期,图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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