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文凯
时间:2023-11-27 16:06
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的五个定位中,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是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平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城市高质量发展标杆的制度保障,是南沙面向世界开放、加快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顶层设计。
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的建设任务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这里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这三项任务都需要以制度型开放(包括制度、规则、管理、标准等方面),不断对标对表国际通行规则,进而在营商环境建设、金融市场发展、公共管理服务等领域,实现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
二是关于其中的营商环境。近日,世界银行从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效率三个方面更新了10个对应指标,分别是:企业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雇佣劳工、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办理破产。
三是对应于营商环境中的法治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这是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22年6月1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卢汉欣 摄
一、制度型开放是南沙打造规则衔接机制高地的基础
“制度型开放”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里是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又一次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
尽管我国于2018 年官方才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概念, 但实际上,不论是入世前的改革开放起步,还是入世后多方面引入、遵守并学习国际通行规则,均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早期探索与实践。2013年之后,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逐渐拥有了制度供给的能力,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 开始尝试提供气候应对、碳中和碳达峰等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从而使得我国的制度型开放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
广州南沙开展制度型开放的重点,应该是加快对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局部试验, 打造更高水平自由贸易区。一是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二是深度推动 RCEP 项目落实,以共建“一带一路”筑牢亚太区域价值链,形成互利共赢新型合作关系;三是对现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时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 及时对不符甚至落后于产业发展趋势的条文进行修订和升级。
二、营商环境建设是应对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因素
当今世界,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成为常态。而营商环境是规则、是制度,更是可预期和确定性。在开放型经济中,人才、资本、科技等要素更加便捷流动,如何在特定空间把生产要素留存、配置、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应对生产要素“用脚投票”,关键就在于确定性的优质营商环境。
深圳市8月份公布的三个营商环境方案,分门别类,打破了之前笼统地将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改革糅合在一个文件中的做法,使改革举措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针对性更强,部门责任更加明确。
深圳关于市场规则国际衔接的措施,值得借鉴。市场要素的跨国流动和国际投资贸易活动,都需要国内和国际规则融合,打破要素便利流动、经济畅通循环的阻梗。《法治化营商方案》要求,推进域内外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争取支持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清理与国际化营商环境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际化营商方案》规定,加强国际间产业合作与标准互认,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加强国际间产业合作与标准互认,携手香港建立健全对接港澳的开放型新体制和跨境合作制度体系,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等。
//广州南沙城市景观(2022年5月2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对粤港澳全面合作具有独特意义
今年10月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强调,要推进商事调解组织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发展国际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商事调解员队伍。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涉外商事调解组织20家,在册商事调解员2232人,2022年以来共调解商事纠纷2.5万件。
调解、仲裁、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三大途径,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湾区内的跨境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若以诉讼解决这些跨境纠纷,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方需要耗时确立合适的争议管辖点及适用法律,而且还需经历冗长的法律程序,裁决执行难度之大更是可想而知。相比诉讼、仲裁,调解的灵活性非常高,当事人选择调解去处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跨境纠纷具有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影响最小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此外,商事调解在化解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还可以带动律师、公证、咨询等与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一个地区打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标签。
目前,商事调解组织存在设立标准不一、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粤港澳调解员资格、调解机构资质、调解协议互认等方面存在困难。下一步,要发挥立法保障作用,推动出台《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将商事调解组织在南沙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依法进行规范管理,促进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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