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解读⑧|李恩汉:反垄断——“十四五”时期治理平台经济的重要手段

时间:2021-03-1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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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均亮明反垄断态度,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数字经济领域,更是强调要健全平台经济管理规范,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平台经济竞争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平台经济自古有之。平台,本质上就是交易的撮合者,即连接需求与供给,促成交易。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中介组织、信用卡服务、货币、集市等等,都属于平台经济,也概莫能外都受到法律制约,这里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反垄断法。数字平台虽利用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提升了经济效率,但究其本质,仍属于平台经济范畴,不能豁免于反垄断法的适用。

进一步而言,以“反垄断法”调整数字平台经济具有现实意义。数字平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庞大的资本运作的加持下,具有更强的连接能力,更广的覆盖范围,更高的撮合效率,进而表现出更为强劲的网络效应,导致“一家独大”“赢者通吃”,因而也更容易在数据、技术等方面滋生垄断风险。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今年3月15日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法已成为抑制大型平台企业盘剥消费者福利、挤压商家价值剩余、排挤竞争对手的有利武器。

2,反垄断法鼓励做大做强,严禁恃强凌弱

依托于广大的互联网市场、众多的互联网企业、飞速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更得益于我国鼓励创新的政治举措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购物、社交、支付、出行等行为,创造出更为舒适、便捷、高效、可信、安全的生活新方式。就在这一片盛世景象中,国家在“十四五”时期中高擎反垄断利剑,对平台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冲击,看似是政府对市场的“盲目”干预,抑制了来之不易的创新势头,仔细分析,实则不然。

反垄断法是行为法。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大型企业,其针对的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有限制竞争之虞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换句话说,即使在相关市场上仅存有一家企业,具有独占垄断地位,只要它没有实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它就不会受到相关处罚。就大型平台企业而言,只要其没有实施“二选一”“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为,正常参与市场竞争,它就不必惧怕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趣的是,去年11月10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刚刚公布,只是在实践层面明确和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相关领域的适用,几大平台企业股价就应声暴跌,可能是因为房间中的大象终于出现在聚光灯下,也可能是因为天下苦秦久矣了吧。

反垄断法是鼓励创新的法。《<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意见稿)》开宗明义,“鼓励创新”是其立法核心目的之一。不同于直接对实施创新的企业或特定产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反垄断法则是通过营造和维护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市场中所有企业各显其能,优胜劣汰,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因此,禁止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究其根本是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做大做强,将市场回报再次用于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发等方面,而非为了巩固市场支配地位,构筑市场壁垒,恃强凌弱。从这一角度而言,反垄断法是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来维持长期而持续的创新。因此,以鼓励创新的反垄断法作为治理平台经济的重要手段,契合“十四五”时期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平台企业创新的总体目标。

3,利用反垄断工具调节市场竞争秩序,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

反垄断法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而市场则是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之上。反垄断法核心要义就是保障市场有序竞争,防止企业或政府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从这种意义上看,反垄断法在一国的地位,体现出这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重视程度。因此,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我国“十四五”期间将反垄断监管提升到新的高度,既有要通过公平竞争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参与到国际竞争的长远之意,还体现出我国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手段去解决市场自身问题的决心,更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已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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